奔流新闻04-22 21:47
奔流新闻讯(记者 赵鑫远)4月22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英某国际公司诉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权人为某外国公司,授权英某国际公司在我国境内使用。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种植、销售“赛雷特”苹果。法院判决某农业公司对侵权繁殖材料作消灭活性处理,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是涉及无性繁殖作物侵权的典型案例,创新性细化灭活处理的具体方式,兼顾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侵权人的合理主张,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贯立场。
案例二:某医院诉兰州三爱堂整形美容门诊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爱堂”是兰州市具有一定历史和文化象征意义的地标建筑。某医院迁入后对外简称“三爱堂医院”,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使用“三爱堂”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予以经济赔偿。本案提示市场主体在注册选取名称时,应合理避让与他人相同或近似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体现了法院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
案例三: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技术合同纠纷案。李某某与某制药公司属技术合作关系,以研发新药入股分红,双方共同为新药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属及分红产生纠纷。法院从有利于发明专利成果发挥最大效益考虑,经过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自愿转让涉案专利份额,某制药公司向其支付转让款等相关费用。本案为破解技术合作陷入履行僵局提供了解决思路,彰显了鼓励科技创新,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审判理念。
案例四: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诉某肥业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生产劣质化肥并使用假冒包装袋进行灌装销售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金昌奔马复合肥公司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警示经营主体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诚信合规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在产品标识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否则将得不偿失。
案例五:济南某照明科技公司诉山东某工程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山东某工程公司制造并安装的路灯,因侵害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引发纠纷,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并不包含材质等内容;强调此类案件中是否构成近似侵权,应以公众而非产品购买者的视角进行判断,对审理同类案件中的侵权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六:刘某诉某工程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刘某发现某工程公司未经许可,在铁路隧道施工中制造并使用其专利设备,引发纠纷。法院委托技术调查官对涉及的技术事实进行比对分析,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当事人服判息诉。通过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辅助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增强了技术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发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重要作用。
案例七:某信息公司诉文某某、某科技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文某某无视保密义务,将其通过职务便利掌握的客户资料及经营信息提供给某科技公司,用于业务推广、联系客户等商业活动。本案准确界定经营信息的要件属性,认定涉案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构成商业秘密,明确了合法竞争行为的边界, 警示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核心经营资源,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商业秘密的尊重与保护。
案例八:某科技集团公司诉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随着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网购逐渐成为消费者的首选方式,但也存在“时空分离”等特点,容易滋生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等乱象。某淘宝网店未经授权在其销售的商品名称中标注“官方旗舰店”字样,属于不正当竞争。本案提醒经营者在宣传、销售等行为中,即使销售正品商品,也不能使用引人混淆的字样或标识,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九:伊利公司诉某乳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伊利公司核准注册“优酸乳”系列商标,某乳业公司在其产品包装箱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优酸乳”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伊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明确了蹭名牌、搭便车属侵权行为,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公平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十:某文化公司诉某旅游发展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某旅游发展公司在经营的酒店开设主题房间,装潢、装饰及订房网页中使用“贝肯熊”形象,侵害了某文化公司合法取得的动漫形象著作权。本案明确了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属于侵权行为,本案表明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为动漫产业创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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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柴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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