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蔓延。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在网上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涉嫌什么犯罪?目的未达成是否也会受到惩罚?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侯某要求孙某媛停止人身攻击,孙某媛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并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媛未能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媛捏造多条虚假负面信息,匿名向被害人亲属、同事、客户以及社会公众散布,多次威胁、要挟被害人给付巨额钱财,并在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继续人身攻击、索要钱财,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据此,对孙某媛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主持人:孙某媛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为何法院仅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阮 磊:首先,孙某媛捏造并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等虚假信息,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其匿名举报侯某机构“无办学资质”“偷税漏税”,若明知举报内容虚假,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但本案中,孙某媛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侯某支付100万元,其散布虚假信息、匿名举报均是为实现敲诈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以重罪敲诈勒索罪定罪。
主持人:孙某媛未实际取得财物,为何仍被判处八年七个月的刑期?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与犯罪数额及情节直接相关。该案中,孙某媛索要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为30万元以上),对应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尽管其因侯某拒绝支付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但法院仍判处八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犯罪情节恶劣。孙某媛不仅实施长期网络辱骂、散布虚假信息,还在侯某自杀未遂后继续攻击并索财。这种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摧残的行为,远超一般敲诈勒索的“威胁”范畴。第二,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不仅针对侯某个人,还通过向员工、学员家属、政府部门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非“应当”。法院结合孙某媛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认为其虽未得财,但犯罪意图坚决、手段极端,最终在十年基准刑以下量刑。
主持人:遭遇网络暴力或敲诈时,应如何依法维权?
阮 磊:本案中,侯某最终通过报案使孙某媛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做法是值得借鉴的。针对类似情形,建议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第一,固定证据。立即对辱骂信息、骚扰电话、虚假帖子等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保存,特别注意记录发布时间、传播范围(如转发量、浏览量)等。对于匿名账号,可申请法院或公安机关调取注册人信息。第二,及时报警。若行为人已涉嫌敲诈勒索、诽谤等犯罪(如索要财物、捏造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提起民事诉讼。除刑事责任外,被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行为人及网络平台,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遭遇不法网络暴力时,切勿因恐惧而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应坚定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甘肃法治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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