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南京一公司高管,利用职务影响力,组织公司40多名员工给他干私活,研发和本公司同业竞争的通信产品,时间长达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袁滔 企业的员工对企业是有忠诚的义务,不应该是”做私活“,他做了这样一个产品或者做了研发,应该本来归于原告公司,但是他把这个交易机会商业机会抢走之后,对于原告公司来讲就是直接的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袁滔 这个案件”干私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不是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那种具体的侵权行为,所以这个案件当时我们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这个兜底条款就是诚实信用的条款,我们认定他这个行为是违反了诚实信用,而且是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个角度认定他这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