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流新闻05-29 19:33
为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工商联等5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5个方面、21项具体措施,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要求,全面落实在法院工作“各环节”“全过程”,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当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履行司法审判职能,遵守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公正审理涉招商引资、涉民营经济案件,坚决杜绝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随意影响、干涉、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依法保护各类投资主体、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完全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完全平等。对地方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一视同仁,坚决破除行业保护、地域保护、身份保护等歧视性、选择性司法行为。
《实施意见》指出,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要结合主动创安主动创稳,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严惩滋扰企业、欺行霸市、非法高利放贷、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建筑工程、矿产开采、交通运输、批发市场等领域黑恶势力犯罪,营造公正清朗市场环境、投资环境。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违法犯罪,严惩以负面舆情为要挟敲诈勒索、新闻讹诈、编造传播虚假新闻等犯罪行为。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受贿等内部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相关犯罪,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分析处理问题,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坚决杜绝以案件办理为借口插手企业经营,干预纠纷处理。准确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认定企业构成犯罪或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处置法人财产的,不以企业家个人及案外人合法财产替代。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坚决制止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权违法行为。明确对因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造成生产、经营、销售等实际损失的,因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正常市场交易行为,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惩治以断章取义、舆论误导、极端言论和网络暴力等手段,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引导形成尊重企业家精神、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网络环境和社会氛围。
为依法维护平等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指出,要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力度,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及时兑现权益。严格规范、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要善用“活封活扣”等措施,落实“放水养鱼”,坚持“一案一账户”,及时做好案款发放,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坚决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
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力度,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杜绝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打击市场竞争对手、破坏商业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严格区分消费者正当维权与恶意维权行为,坚持正确裁判导向,持续加大对食品、药品、服务等领域恶意举报、恶意维权、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干扰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规避执行行为,大力营造诚信经营、开放投资、有序竞争、依法维权的市场经济秩序。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欧阳海杰 实习生吕仁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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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杨
欧阳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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