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流热点2024-12-30 22:06
应勇“挂帅”,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亮相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最高检机关举行。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依规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通报惩戒委员会组建情况,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滕继国宣布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作说明。应勇任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童建明、滕继国任副主任,史卫忠、侯亚辉、张相军、蓝向东、徐向春、郭兴旺任内部委员,周光权、皮剑龙、杨复晗、董朝阳任特邀委员。应勇分别为特邀委员颁发聘任证书。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制度机制的重要保障。”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利于通过专业审查确保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司法责任追究,保证追责惩戒的权威性、公正性;有利于督促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应勇 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应勇强调,要统筹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和检察官惩戒工作有关规定,全链条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前提是明晰责任归属,让检察官知道自己的职权是什么、责任在哪里,知责明责进而担责尽责;关键是科学认定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依规明确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根本是责任追究到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主客观相一致,更加坚决、精准开展追责惩戒工作。要统筹完善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制度机制,既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鼓励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工作由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惩戒委员会根据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开展专业审查,作出专业判断。要准确把握惩戒委员会职责界限,处理好惩戒审议和惩戒调查、惩戒处理的关系,推动形成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职能单位依法依纪依规惩戒处理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加强惩戒委员会建设,以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立为契机,指导地方检察院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运行规则。要优化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相贯通,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相衔接,增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合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打铁还需自身硬。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对全国检察机关具有示范作用,必须坚持更严要求、更高标准。”应勇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用政治视角、政治效果来审视检察官惩戒和检察履职办案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惩戒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惩戒委员会工作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法律规定,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确保审查意见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彰显惩戒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惩戒工作纪律,正确处理好权与责、法与情、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秉公审查不偏私,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
成立大会后,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合影。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最高检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延伸阅读:什么是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2022年3月,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其中明确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检察官的惩戒工作。
具体来讲,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程序规定》也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委员总人数应为单数,检察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检察日报正义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710060272@qq.com
编辑:柴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