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客户端2小时前
贩卖毒品犯曾某、故意杀人犯陈某汉,已被执行死刑
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月21日消息,近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毒品犯曾某、故意杀人犯陈某汉执行了死刑。
贩卖毒品犯曾某基本案情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21年5月,被告人曾某向境外毒贩“三哥”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欲在湖北省荆州市贩卖。5月16日,同案被告人田某(已判刑)受境外毒贩指派到荆州市与曾某见面,以验证曾某的经济实力。次日,曾某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刑)筹备现金65万元一同与田某见面,田某查看现金后向毒品上线进行报告。5月19日,境外毒贩雇佣云南人“老高”(另案处理)负责运输毒品。5月26日,“老高”驾驶A汽车到荆州市某停车场后,联系曾某接取毒品。曾某指使同案被告人龙某(已判刑)驾驶B汽车与曾某一同来到停车场。龙某的朋友付某(另案处理)应曾某、龙某之约驾驶C汽车也一同抵达。随后,曾某独自驾驶C汽车进入停车场,付某、龙某在停车场外等候。曾某与“老高”电话商定曾某从A汽车后备箱内取走毒品,“老高”从C汽车上取走返程路费。“老高”按约定取走现金1万元后离开。李某某驾驶D汽车也到达停车场,与曾某商议后,李某某载着曾某停靠到龙某的车旁。随后,曾某、龙某、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A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4398.63克,从曾某处查获毒资1万元,从李某某处查获毒资20.43万元。田某亦被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曾某约购毒品,纠集同案罪犯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故意杀人犯陈某汉基本案情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2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汉因介入弟弟陈某家与邻居陈某奎(被害人,殁年68岁)家之间的厨房油烟排放、树木落叶等纠纷,而与陈某奎之妻张某喜(被害人,时年71岁)、儿子陈某伟(被害人,时年43岁)发生冲突。为此,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某某镇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上述纠纷多次调解,陈某汉、陈某与陈某奎一家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同年11月8日上午,陈某家在改建厨房时损坏了陈某奎家墙体砖头,张某喜前去维权,陈某表示愿意修补。当日18时许,陈某汉酒后看到陈某奎、张某喜夫妇在路边与村民闲聊,遂回家将一把猎刀、一把折叠刀别在腰间,上前言语挑衅张某喜,后在陈某奎家门口持猎刀朝陈某伟腹部捅刺一刀,又先后朝赶来的张某喜腹部、陈某奎右腹股沟处各捅刺一刀,随后又持折叠刀朝陈某伟腹部捅刺一刀,致陈某奎股动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死亡,致张某喜、陈某伟重伤二级。陈某伟受伤后持木棒击中陈某汉头部,致陈某汉轻伤一级。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陈某汉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系邻里纠纷引发,但陈某汉在事态平息后无端生事,持刀当众刺杀被害人一家三口,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曾某、陈某汉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贩卖、制造毒品的罪犯高超、黄海毅,已被执行死刑
据“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月22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制造毒品的罪犯高超、黄海毅执行死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临刑前,高超、黄海毅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高超、黄海毅伙同他人制造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售出部分。2020年6月,公安人员在多个制毒场所共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粉末3900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92000余克,以及制毒原料、制毒工具。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高超、黄海毅购入约150千克氟胺酮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2020年6月,公安人员在多个场所共查获氟胺酮56600余克。
2021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高超、黄海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高超、黄海毅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高超、黄海毅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出售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二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依法核准高超、黄海毅死刑。
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郝连娜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71006027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