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日报客户端2小时前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 执法权威不容亵渎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在民警执法时无理取闹 甚至对民警肆意辱骂、暴力对抗 阻碍执法,公然挑衅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宁都县公安局东韶派出所 接辖区居民报警 称其被他人殴打 接到报警后 民辅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被害人现场指认打人者丁某 在民警询问丁某时 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 当民警出示被害人提供的视频录像证据时 丁某儿子上前将民警手中的手机打落在地 并出言不逊 为防止局面失控 民警准备将报警人带回派出所 丁某及其儿子等人见状围住警车 全然不顾民警警告 并暴力拉扯上车的民辅警 用手掐拽民警头发和颈部 导致民警头部和颈部被抓伤 案发后 宁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丁某等人在事后 迅速逃离现场并躲藏在外 在梅江派出所等协助下 于次日凌晨成功将涉嫌袭警的 犯罪嫌疑人丁某等3人抓获归案 目前 经多方调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丁某等3人因涉嫌袭警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 案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赣州警方提醒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捍卫者 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 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拒不配合、暴力袭警时 公安机关将坚决“亮剑” 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编辑:汤吉宁
审核:倪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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