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3小时前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
近日,记者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帮信罪”案件。
2024年6月,克拉玛依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协助对方在某省注册名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用于办理单位账户结算。其中一名被害人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居民。
截至案发时,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流入资金38万余元,其中33.2万元经查证是涉诈骗资金。在此过程中,李某非法获利4000元。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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