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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李娜,就无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及法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解读。
李娜律师指出,无过失性辞退主要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无过失辞退。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至少要给劳动者安排两次机会,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才能考虑辞退。
第二种情形涉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李娜律师强调,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而应该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过这些措施之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能进行无过失辞退。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有足够的机会提升自己的能力,适应工作岗位。
第三种情形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尝试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才能进行无过失辞退。例如,用人单位因发展需要搬迁到新的地点,而劳动者不愿意随迁,且双方无法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无过失辞退。
同时,李娜律师也提醒,无过失辞退并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定程序。首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者之前,需要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给工会,由工会审查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对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正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过渡。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主持人/文字 杨鸣丹
视频制作 赵哲铭
摄影摄像 潘先万
编辑 王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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