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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采集应用。自2025年7月1日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确保药品追溯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需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自2025年7月1日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必须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同时,零售药店需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也需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码的采集应用。通知要求,药品追溯码将广泛应用于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及集中带量采购等领域。《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必须全部带码,新增纳入目录的药品也需承诺实现带码销售。
国家医保局将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查询功能,建立药品追溯码、商品码与医保药品编码的三码关系映射库,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方便参保人查询药品生产、零售、使用等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需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或串换上传等行为,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或行政处理。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部门加强协同,确保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等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倒卖药品及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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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