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客户端3小时前
员工代表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后,遇客户赖账拖欠款项不付,公司要求员工“自掏腰包”赔偿损失,并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周某曾是南宁一家文化公司的销售主任,负责该公司的车身广告销售、执行和管理工作。在职期间,周某作为该公司签约代表与某电缆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确认,某电缆公司需向文化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违约金等共计26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某电缆公司拒不履行。
为了追回公司的损失,某文化公司将周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作为合同经办人及公司销售主任的周某不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要求周某赔偿广告销售未回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79万余元。
周某辩称,他只是一名基层销售员工,职责仅限于车身广告销售,也未享受股东权益。违约发生后,周某已配合广告款的追偿工作,因此他不应承担高额赔偿。
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主张周某违反公司规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直接导致该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最终,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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