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6小时前
“天天都放那,没事!”
“我就停一会儿,不用!”
“上下班就骑,方便!”
确实,不光自己方便
顺手牵羊的人也省事了……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一起商场门口三次盗窃得手外卖员电动车的案件,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这三起案例皆因电动车主未给电动车上锁,导致被告人有可乘之机。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1日9时许,被害人张某将电动车骑至某地铁站准备换乘地铁上班,因赶时间没有锁车。被告人袁某发现后,将车骑走自用。
2024年10月27日17时许,外卖员徐某去取餐时没有拔车钥匙,将电动车留在某商场3号门外,袁某侥幸二次得手。
半小时后,被害人徐某通过电池定位找到被盗车辆并自行取回,袁某再次来到该商场3号门附近搜寻作案目标,适逢另一外卖员周某没有拔电动车钥匙,袁某再次将车骑走。经鉴定,上述被盗三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790元。
法院审理
上述案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丰台法院最终对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上锁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上锁车辆并非无主物,车主疏忽大意不锁车只是使得车辆防盗性能减弱,此时车辆所有权仍归车主所有,在车主不在场情况下骑走车辆应属窃取他人合法财产的盗窃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在车主不在场情况下,骑走车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依法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日常生活中,车辆若未及时上锁,容易引发盗窃案件。广大车主需注意:
离车必上锁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由于电动车、自行车轻便、易搬运,车主停车时要做好防盗措施,下车务必随手锁车,拔掉钥匙,及时带走车筐财物,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严防“人走车丢”。
拒绝乱停放
目前路口、天桥等车辆、人员密集区附近均设有专门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区,请尽量将车规范停放在上述监控设施齐备的区域,避免随意将车放在偏僻的街边小巷,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因受害群体多为外卖员、上班族,在此特别提示:争分夺秒虽重要,但停车落锁多一秒,失窃风险少十分,生活已然忙忙碌碌,切莫因大意再给自己增添烦恼。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丰台法院
文字:王昕月 李阳 耿郁泉
编辑:杨士霞 刘宇航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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