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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夏吾克娅·吐尔逊江报道)4月20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打破“签字即自愿”惯性认知,为同类案件审理树立标杆。
2018年7月,吾某进入某电机厂工作。近年来,某电机厂效益下滑,安排吾某居家休息,按月为其缴纳社保并发放一千多元生活费,直至2024年11月。
2024年10月25日,吾某提交《离职申请》,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吾某认为,此次劳动合同解除属于法定终止情形,而非个人原因,某电机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吾某详细讲述工作经历及合同解除背景,强调离职申请只是表象,实际是合同法定终止;某电机厂则称,已在困难时期已保障吾某待遇,其提交离职申请就是自愿离职。
面对这一争议,承办法官比对离职申请、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找出关键条款;多次询问合同终止时间、工作交接流程等细节,厘清事实;参考指导性案例,界定离职性质。
法院认定吾某离职并非个人意愿,而是因法定终止情形导致。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这起案件的审结,不仅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离职申请”与“自愿离职”不能简单画等号,传递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态度,为后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王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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