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客户端3小时前
4月29日,多家国有大行和股份行纷纷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这一调整背后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去年7月份起正式实施。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去年12月份也曾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可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分析称,撤销监事会,有利于降低银行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多家银行公告称将撤销监事会
4月29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国有大行均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相关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与此同时,部分股份行也发布公告,称将撤销监事会。招商银行表示,该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设置监事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相应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招商银行还表示,上述调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及关于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且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修订后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核准批复后生效。
华夏银行也在公告中称,该行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撤销华夏银行监事会的议案》。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可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有效性
监事会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等进行评估,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监督董事的选聘程序等。
近年来,关于监事会的存留一直存在讨论。有观点认为,部分监事会职能虚化,沦为“形式监督”,一些监事会的年度报告甚至模板化,未能实际发挥治理效能。
实际上,关于撤销监事会,去年以来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对此进一步定调。通知称,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的衔接,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该调整时表示,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对于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能否转任独立董事?上述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实际上,部分银行监事长一职早已空缺。工商银行2024年年报显示,其监事会共有3名监事,包括职工监事1名和外部监事2名。南都湾财社记者查询发现,自2022年9月监事长黄良波因工作变动辞职后,该行就未再聘任监事长,该职位已空缺两年有余。建设银行2024年年报也显示,其监事会共有监事5名,包括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外部监事3名,并无监事长。农业银行2024年年报显示,该行监事会共有监事6名,包括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和外部监事3名,监事长同样空缺。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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