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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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普法不打烊,聚焦女性劳动者、青年劳动者等,结合审判实践,肖唯和武鑫蓉一起为您解读劳争法律常识,本期共同解读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绝对禁止吗?
法官提示
朝阳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肖唯
法律虽对“三期”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大家应当避免这样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三期”是女职工的绝对“安全港”,只要处于“三期”内,用人单位便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现行法律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和平等就业权等权利,限制或防止用人单位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后利用各种理由或手段逃避或规避法律责任。这一立法目的与认定女职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冲突。
朝阳法院立案二庭法官助理武鑫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规定不仅适用于一般劳动者,也同样适用于“三期”女职工。
“三期”女职工因休息、休假等原因为企业创造的价值有所降低,相对而言用人成本则有所升高,女职工在“三期内”不能无视企业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诚实守信,不虚假陈述
诚实守信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全体公民均应遵守的一项道德要求。女职工也不例外,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如果女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为虚假,比如虚构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那么即使处于“三期”,用人单位仍可以欺诈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勤勉负责,不消极怠工
对工作勤勉负责,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对工作敷衍了事,甚至消极怠工,一旦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对试用期的“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雇。
遵守规章,不违规休假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每位劳动者均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三期”女职工确有休假必要,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履行请假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积极维权,不扩大损失
未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认定,用人单位的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如果“三期”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积极维权,不应扩大损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提出异议并进行磋商,应在合理期限内。劳动者既拒绝提供劳动,又怠于维权,此时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损失持续扩大。因此,“三期”女职工认为权益被侵犯时,应积极主张权利,不能消极等待,在维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另外,女职工在发现怀孕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以便公司作出合理的工作安排。
供稿:朝阳法院
出镜法官:肖唯 武鑫蓉
策划统筹:徐鹏俐
拍摄:尚涵霄麦浩敏
视频剪辑:尚涵霄
编辑:尚涵霄汪希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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