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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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普法不打烊,聚焦女性劳动者、青年劳动者等,结合审判实践,肖唯和武鑫蓉一起为您解读劳争法律常识,本期解读“员工手册规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法官提示
朝阳法院立案二庭法官 肖唯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做出的择业限制,即双方可以约定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支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违约金。
对于劳动者,建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审查协议条款,明确自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协议期是否不超过两年,是否约定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是否畸高等内容,慎重签署。签署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建议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等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在竞业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认为劳动者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应及时告知,避免产生纠纷。
供稿:朝阳法院
出镜法官:肖唯 武鑫蓉
策划统筹:徐鹏俐
拍摄:曹璐 麦浩敏
视频剪辑:尚涵霄
编辑:麦浩敏 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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