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3小时前
赵凡曾因白云公司拖欠工资,通过诉讼程序索赔欠薪,法院支持了赵凡的诉讼请求。但白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赵凡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白云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赵凡在执行中,申请追加白云公司股东孙某和李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孙某和李某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确认追加孙某和李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赵凡诉称,其原系白云公司的员工,后因公司欠薪,其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白云公司应支付赵凡工资,该民事判决已于2024年3月5日生效。因白云公司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赵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其经查阅企业档案登记材料得知,白云公司已于2024年4月25日注销,其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孙某和李某为被执行人被驳回,故其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孙某和李某辩称,其在公司注销之前知晓赵凡的债务的存在,其二人组成的清算组也口头通知了赵凡;白云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并进行公告,在形成了清算报告后申请办理注销,故股东依法无需承担责任,其二人亦不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确定白云公司对赵凡负有到期债务,直至该公司因解散而注销登记仍未能清偿。白云公司注销登记前,虽在形式上组成了清算组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也作出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及公告,但现无证据证明清算组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债权人义务。孙某和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虽表示口头通知了赵凡,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方式上亦不符合法律关于书面通知等相关规定。故白云公司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赵凡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孙某和李某应对公司未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该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是否进行了依法清算。如果公司只是在形式上履行了清算程序,但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和实质要件,也不能产生依法清算的法律效果,股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欠付劳动者工资或仍有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现结清债务,如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执意办理注销企业手续,则劳动者要求出具虚假结清承诺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具备法律依据,股东应依法承担相应给付义务。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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