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客户端05-12 08:16
素材来源:温县法院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不仅严重扰乱审判秩序,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温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采取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牛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将20万元转给受雇于张某的财务管理人员王某某。在张某未到庭的情况下,牛某当庭否认其与张某存在合伙,基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张某存在借贷关系,由于缺乏证据印证张某和牛某存在合伙关系以及借款合意,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偿还原告20万元借款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被告张某提起上诉,补充提交欠条、录音、购销合同等证据。根据最新证据,法院查明牛某与张某存在合伙关系,且二人共同参与了借款流传,共同指派由财务人员王某某收款,足以认定二人存在借款合意,遂依法改判由牛某和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惩戒
司法惩戒是指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司法活动秩序,保证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及处罚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此规定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倘若在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牛某在明确知晓法庭纪律且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陈述,严重妨害案件审理、扰乱司法秩序,温县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牛某罚款1万元。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依法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恶意拖延诉讼等不诚信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官在此呼吁:让我们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使诚信贯穿诉讼始终,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郭嘉莉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芦家豪
编辑:李怡静 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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