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客户端5小时前
5月13日,红星新闻获悉,山东青岛“中医”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材料显示,因自制销售“抗癌1号”等中药制剂,2023年2月,侯元祥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万元。一起被判刑的还有他的妻子、儿子和女儿等。
原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8月,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4年12月,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一审宣判,法院将侯元祥等人原审所涉“生产、销售假药罪”变更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重审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审二审作出前述裁定。
法院认定非法制售药品
销售金额达1千余万元
2024年10月28日,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一审开庭。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元祥原系小学教师,无中医家族传承和师承经历。侯元祥及其女儿侯静均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2012年至2022年间,侯元祥通过网络等渠道购买“首席专家”“终身客座教授”等证书,虚构多个身份,通过网络等方式推广宣传,吸引患癌症等严重疾病的患者就诊。
▲案发前的侯元祥 图据澎湃新闻
侯元祥、侯静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熬制药方来源、成分不明的“抗癌1号”“抗癌2号”“野生心脑汤”等自命名中药制剂,先后在山东多地采取诊疗形式,不区分病情,向患有不同癌症的危重病人销售提前熬制好的“抗癌1号”“抗癌2号”,向冠心病、脑梗死、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销售提前熬制好的“野生心脑汤”。
其间,侯静购入临近保质期的中成药丸,拆分后冒充自制药丸与上述中药制剂搭售。被告人侯雷系侯元祥儿子,被告人肖培臻系侯元祥妻子,分别参与实施向患者发放、邮寄药品、收取部分销售款项等行为。被告人付松杰系侯静前夫,参与实施协助侯静熬制中药制剂、邮寄药品等行为。
经查,侯元祥、侯静、侯雷、肖培臻的涉案药品销售金额达1千余万元;付松杰的涉案药品销售金额为22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侯元祥处扣押的29种中药材,均无合格证、生产厂家等标识。
▲显示“师承人员”为侯元祥的《中医传承协议书》 图据澎湃新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元祥等人无中医医师资格,购买无药品合格证的中药材,且故意购买药渣、药末,熬制药方成分不明的自命名中药制剂,不区分病因病情,销售给不同癌症患者和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部分患者延误诊治、病情恶化,销售金额达1千余万元,系借中医诊疗之名,行非法制售药品之实,严重扰乱中医药管理秩序、损害中医药声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侯元祥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涉案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及成分不明,且涉案“抗癌”药品系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各被告人涉案药品销售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在共同犯罪中,侯元祥、侯静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侯雷、肖培臻、付松杰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侯雷、付松杰有立功情节,侯静、侯雷、付松杰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侯静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判处被告人侯雷、肖培臻、付松杰2年10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审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审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侯元祥在上诉时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癌症病人为危重病人无法律依据;其根据病人病情辨证施治,其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即使构成犯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5月13日,侯元祥的辩护人之一、北京雷石(昌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龚丽平表示,她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红星新闻获取的判决材料显示,二审期间,侯元祥的辩护人表示,侯元祥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原审判决认定侯元祥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证据不足。患者找侯元祥是为了求医,不是为了买药,且侯元祥对病人进行了个性化诊疗,其行为即使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也不应当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刑。
重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等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在案证据证明,上诉人侯元祥、侯静、肖培臻等人均无中医医师资格,却以中医诊疗为名,实施非法制售药品的行为,且制售的中药制剂均系提前熬制,属依法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固定配方中药,但未经批准或备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
侯元祥、侯静、肖培臻等人制售的“抗癌”药品以癌症患者甚至癌症晚期患者等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且不区分患者的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种类及病情严重程度,向患者销售配方不明的中药制剂,属于《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综上,侯元祥、侯静、肖培臻等人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侯元祥、侯静等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生产、销售金额达一千一百余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综合考量各上诉人的主从犯、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各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
5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日,龚丽平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后续将与当事人沟通,可能会继续申诉。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张寻 责编 官莉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benliu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