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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为确保驾驶人自身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决定注销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现公告送达《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限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榆东工业区经十三路)领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5月13日
来源:畅通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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