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客户端05-16 07:05
当年轻人拖着沉重的行李箱,穿梭在陌生城市的街巷寻找安身之所时,租房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条款往往让人头疼。正如《增广贤文》所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租房本是开启新生活的起点,却常因合同漏洞陷入纠纷。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总藏着 “不能说的秘密”,而这 3 条内容,必须写入租房合同,才能守护好自己的权益。
“维修责任条款,免除后顾之忧”。搬进新房没几天,水管爆裂、电路故障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谁该承担维修费用与责任?《道德经》有言:“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租房合同中明确维修责任,正是将可能出现的 “难事” 化解于细微之处。多数情况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应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但部分中介为逃避责任,会在合同中模糊表述,甚至要求租客自行承担一切维修费用。清代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强调:“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在合同里加入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损耗出现故障,房东应在接到通知后 X 日内维修完毕;若房东未及时处理,租客可自行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的条款,能有效避免推诿扯皮。就像给房屋维护加上 “责任枷锁”,让房东履行应尽义务,保障租客的正常居住权益。
“转租条款,掌握居住主动权”。生活充满变数,突然的工作调动或个人原因,让不少租客面临不得不提前退租的困境。《礼记・中庸》中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若合同中未约定转租条款,租客可能陷入既要承担违约赔偿,又要继续支付租金的两难境地。而中介为保证长期收益,往往不愿主动提及转租事宜。明代冯梦龙在《警世通言》中写道:“常将有日思无日,莫待无时思有时。” 在合同中明确 “经房东书面同意,租客有权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能赋予租客灵活处理租赁关系的权利。这不仅是对生活变化的提前应对,更是避免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如同为租房生活系上一条 “安全绳”,在意外来临时拥有更多选择。
“违约责任细化条款,划定权益红线”。合同中虽有违约责任,但部分中介设置的条款往往对房东宽松,对租客严苛。《孟子》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细化违约责任,才能让合同真正成为保障双方权益的 “规矩”。例如,房东随意涨租、提前收回房屋,或租客拖欠租金、损坏房屋等情况,都应明确相应的赔偿标准与处理方式。清代金缨在《格言联璧》中说:“处事要代人作想,读书须切己用功。” 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应秉持公平原则,避免出现 “租客提前退租需支付双倍押金,房东提前收回房屋仅退还租金” 的不合理条款。在合同中补充 “房东提前收回房屋,应提前 X 日书面通知租客,并按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 X% 向租客支付违约金;租客提前退租,应提前 X 日书面通知房东,并按 X 个月租金向房东支付违约金”,能让双方在违约时都要承担对等责任,维护合同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租房合同里的一字一句,都关乎着租客的切身利益。这 3 条中介不愿主动提及的条款,恰似三把 “保护伞”,为租房生活遮风挡雨。正如苏轼在《思堂记》中所言:“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 合同漏洞往往是纠纷产生的根源,提前规避才能防患于未然。在签订租房合同前,务必仔细审查,将这 3 条关键内容写入其中,用法律条款守护好自己的 “小窝”,让租房之路少些坎坷,多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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