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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产品进行分级管理并相互匹配,同时要求加强保险公司及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引导作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提供给真正对其有需求的消费者、合适的消费者。
一、什么是保险“三适当”原则?
保险“三适当”原则可以理解为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旨在规范保险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1.适当的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用承担能力,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需求和能力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2.适当的渠道
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选择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进行销售。
3.适当的客户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基于目标市场和客户群体特征,制定市场营销方案,实现保险产品或服务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
二、遵循保险“三适当”原则的目的
遵循“三适当”原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产品而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个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专业的保险服务,共同营造绿色健康金融环境。
三、温馨提示
为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金融消费者应根据自身保障需求、结合交费能力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权利义务,慎重对待合同签署、风险评估等重要环节,谨慎做出投保决策,有效理性投保,才能够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
时刻保持警惕,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避免购买非法或不合规的保险产品,避免泄露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建议或转账要求,谨防金融诈骗。
如您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请通过合规的方式和合规的渠道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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