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05-29 12:01
第1眼TV-华龙网讯(陈雨 李舒)5月29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就招标与投标,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和中标,全过程公开,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李媛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症结,着力构建招标投标全链条监管制度体系,开展系统性制度创新,充分彰显重庆辨识度。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可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
李媛介绍,为了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条例对评标方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比如,《条例》明确,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建设单位。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在评标方法方向,针对采取综合评估法的,《条例》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
针对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条例》强调制度闭环管理。一是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二是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条例》还规定,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对此作出说明的,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在合同履约监管方面,《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条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经招标人同意分包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条例》还明确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与项目审批、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运行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监督 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开
《条例》新增一章,明确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环节,明确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公示具体理由、认定部门和法律法规依据等相关信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还应当公开发包的方式、项目单位和项目承接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项目价格等信息。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明确公示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报价、拟任项目负责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竞争性论证结果。
在中标结果公告环节,明确公告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价格等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成员名单、评标意见等信息。
在合同签订后,明确公开中标合同基本信息,合同变更的,应当公开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合同变更、补充事由和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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