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05-29 14:04
编者按: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于2025年4月正式发布《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下称《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点击文字可查看规则全文)。该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调解与仲裁的联动机制,缩短争议解决周期,提升争议解决整体效能,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新发展格局构建提供法治保障。施行以来,《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为了便于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北仲《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特编制“十问十答”以供参考。
若您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北仲立案室。
咨询电话:010-85659505 / 85659511
电子邮箱:bjac@bjac.org.cn
感谢您对北仲的信任与支持!
一、十问十答
(一)适用《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的案件,能节省多少费用?
《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配套专门的收费标准,仲裁费用仅为适用北仲《仲裁规则》常规案件仲裁费用的20%-50%,最高能为当事人节省常规案件仲裁费的80%。
相较于两审诉讼费而言,案件争议金额越高,《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能为当事人节省的费用越多。以争议金额20亿元为例,调仲对接快速程序案件的仲裁费用仅为两审诉讼费用的8.26%,为当事人节省两审诉讼费用的91.74%。
(二)《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适用于哪些争议场景?对于不符合本规则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存在以下场景之一的:
(1)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经:①自行协商;或②北仲立案前争议预防机制促成;或③其他机制促成,达成和解协议。
(2)经过第三方调解达成协议
当事人经:①行业协会内设调解部门;或②民商事调解组织;或③北仲独立调解;或④其他第三方等,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1)或(2)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向本会申请,或者协议虽未约定但双方共同向本会书面申请,根据已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适用《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
《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是北仲《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则,若当事人虽约定争议适用北仲《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但案件不符合规则的适用场景,则该案件不适用《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而适用北仲《仲裁规则》的规定。
(三)适用《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的案件,仲裁庭如何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案件的仲裁庭原则上由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若未共同选定或者未共同委托北仲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北仲主任将于7日内完成指定,以保障仲裁庭快速组成并高效推进仲裁程序。
(四)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需符合具体、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具体而言: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明确;
3.交付的特定物明确;
4.行为履行的对象、范围、标准明确;
5.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具体内容明确。
若协议部分内容不明确,仲裁庭将组织当事人进一步调解,并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说明。若经调解仍无法明确该部分内容,仲裁庭有权拒绝将该部分内容纳入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以确保仲裁庭最终作出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具有可执行性,促进仲裁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五)如何全流程贯彻落实仲裁参与人的诚信义务?
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循诚信、善意、合作原则,共同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具体而言:
1. 立案阶段
当事人在立案时需签署仲裁诚信声明书,并积极主动提交基础法律关系争议发生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争议真实发生并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
2.审理阶段
①当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说明或者补充证据。
②经说明或补充证据仍无法排除上述情形的,仲裁庭可拒绝就该部分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③仲裁庭经审查认为无法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可主动撤销案件。
3.案件审结后
明确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确认的义务,同时,经当事人申请,北仲可以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送履行提示书,以促进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自动履行。
(六)适用《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的案件,当事人最快取得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周期是多久?
适用《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的案件,书面审理的,仲裁庭自确定书面审理之日起7日内,依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开庭审理的,自开庭完毕之日起7日内作出。当事人共同申请延长或存在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等特殊情形的,经北仲秘书长批准,作出期限可适当延长。当事人诚信且积极配合程序推进,放弃期限性权利的,可实现当日立案、7日内结案,有效缩短争议解决周期。
(七)当事人如何“定制化”提速,以确保最短时间内取得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1.灵活约定可处分的期限性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①在仲裁条款中事先约定放弃相关期限性权利;②在申请仲裁时提交一致同意放弃《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仲裁通知送达、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期限性权利的书面申请。
2.约定仲裁庭组成规则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①在仲裁条款中事先约定仲裁员;②在申请仲裁时或案件受理后快速共同选定仲裁员;③放弃共同选定而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④未能共同选定而由主任在7日内指定仲裁员。
3.约定审理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①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书面或者开庭审理;②在申请仲裁时或者案件受理后共同申请书面审理。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开庭审理,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现场开庭或者网上开庭。
(八)已经受理的适用北仲《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者调解的,能直接转为适用《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吗?
《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仅适用于申请仲裁前已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情形。而已经受理的适用北仲《仲裁规则》的案件,其仲裁庭组成方式、程序适用等与《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不同,因此不能直接转化适用。
(九)适用《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的案件,立案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可参见北仲官网https://www.bjac.org.cn/#/arbitration/1915954092708712450/1915954361139974146?categoryId=1915954361139974146。原则上包括: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材料及代理人授权信息材料(如有);
3.证据材料(①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②双方争议的基础合同及证明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仲裁庭按照《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的规定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前,当事人撤回全部申请的,如何退费?
撤案退费将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撤案退费标准》执行。
二、调仲规则示范条款及定制化条款
(一)标准示范条款一
因 [合同名称] 引起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已就该合同项下相关争议达成 □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请勾选] ,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仲申请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依法作出 □调解书 □裁决书[请勾选] 。
(二)标准示范条款二
因 [合同名称] 引起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已通过 [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名称] 就该合同项下相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仲申请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依法作出 □调解书 □裁决书[请勾选] 。
(三)定制化示范条款三
因 [合同名称] 引起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已就该合同项下相关争议达成 □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请勾选] ,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仲申请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依法作出 □调解书 □裁决书[请勾选] 。
各方确认在仲裁程序中的电子送达的信息如下:
[合同当事人名称1] 电子邮箱:
[合同当事人名称2] 电子邮箱: ……
各方均同意放弃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仲裁通知送达、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等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期限性权利。
各方一致同意,选定 ( 某仲裁员) 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如该仲裁员未能接受选定,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各方共同委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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