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客户端05-31 11:53
5月30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审判情况。通报显示,2024年,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143件,审结1036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高,“告官见官”成为新常态。
新闻发布会现场。法院供图
案例1:
房屋抵押登记错误,行政机关赔了8万多元
杨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有一套房产,他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6年7月底,公安机关将这套房产予以查封。此后,杨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至2019年4月。
2019年8月,杨某刑满释放后,向伍某借款40万元,期限6个月。杨某隐瞒实情,以其衡阳西路的房产做抵押,并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完成抵押登记后,伍某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给杨某。
因杨某一直未还款,伍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这才发现该房产已被公安局、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杨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终结执行。2023年底,伍某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其40万元损失及相应利息。遭拒后,伍某将相关部门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赔偿伍某损失8万元及利息。对该判决,原被告双方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未能核查出杨某的涉案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而错误地为涉案房产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万元及相应利息。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2:
公司用“假外包”仅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2021年3月至4月,厦门某公司南宁分公司将7922名员工以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形式在南宁市社保中心办理新参保登记,为相关员工仅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其间,该公司分别与众多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以劳动力外包的形式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指定的工作,并向用工单位出具《单位外派证明》。
2022年11月11日,南宁市社保中心经稽核后认为,该公司参保的员工均属于被跨地区派遣的员工,不符合在南宁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决定对该公司为这些参保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清退。厦门某公司南宁分公司不服,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行政行为。
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南宁市社保中心对相关违规参保费予以清退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厦门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相关职工的用工形式实质上为劳务派遣,该公司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该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代替全日制用工,以“假外包、真派遣”的形式,在不属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职工办理新参保登记并仅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规定,南宁市社保中心的清退决定正确,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外嫁女”子女的征地补偿安置权被剥夺
龚某连是南宁市那某村那约坡村民,丈夫潘某某的户口在子某村胜利坡,二人均为农业户口。双方结婚生育两名子女潘某丹、潘某清后,龚某连将户口迁至丈夫户内,随后为两个孩子落户,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2013年6月,龚某连因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从夫家又迁回娘家落户,龚某连为户主,两名子女也随龚某连迁户口至那某村那约坡。
两年后,龚某连和两名子女的房屋等被征收,经过村委及拆迁部门公示,潘某清、潘某丹均为拟安置人口,村委也认可潘某丹、潘某清属于那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1年10月,龚某连因夫妻投靠又将其户口及子女的户口迁回夫家。2023年9月,龚某连才得知,两个子女未被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范围内。潘某丹、潘某清不服,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随母亲将户口迁入母亲娘家,远早于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且二原告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二原告均未成年,不属于公职人员,也没有购买过福利性住房。其母亲龚某连虽户口曾迁至夫家,但其在娘家的承包地等村民权利并未被收回,龚某连及二原告在子某村胜利坡也从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利益。
而且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中已将二原告列为拟安置人员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未调查二原告的具体情况,仅以户口迁入村集体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为由认为二原告不符合安置资格,缺乏充足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安置潘某清、潘某丹购买不超过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并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告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benliu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