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06-04 22:14
申工社公众号4日发布一则案例信息。
姜某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岗位为微信编辑。2020年7月5日,姜某通过微信和公司副总田总请事假,需接送女儿在7月7日至7月10日期间参加高考,但田总并未在微信上回复。7月6日,姜某又向田总和人事当面请假,她表示因两人均口头批准,所以未留下书面证据。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姜某未出勤。7月9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姜某明知公司规定,却未按照公司流程进行请假,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旷工已累计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7月17日,姜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该诉求。
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系合法解除,姜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姜某不服,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高院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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