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11小时前
近日,成武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拒不执行,差一点……“执行”变“执刑”!
恶意异议施“障眼法”,依法审查“明真相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及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张某应偿还吴某本息共计190余万元。张某在支付70万元后,即以所谓“超额冻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意图拖延执行进程。经成武法院依法全面审查,查明张某的异议主张既无合同依据,亦与生效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及实际冻结情况严重不符,显属恶意拖延履行。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并对其严正告知:“如试图利用法律程序逃避法律义务将面临惩戒后果。”
虚构转让布“迷魂阵”,联动破局“揭实情”
异议程序受阻后,张某转而企图通过虚构财产转让规避执行。执行干警赴其公司调查时,发现张某已与其兄签订所谓“公司转让协议”,制造公司已脱离其控制的假象。面对法院调查,其兄声称“公司与张某无关”,拒不配合。对此,成武法院当即启动“法公联动”机制,实施深入核查工商登记变更记录、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关键资金流向,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仍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转让”行为实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违法手段,成功击破张某“迷魂阵”。
另设新企行“金蝉计”,抽丝剥茧锁铁证
正当法院拟对张某在杭州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冻结措施时,张某竟向该公司出具《承诺书》,要求将本应支付给他的合同款项,直接转入其新近设立的陕西某公司账户。此举意图通过设立“壳公司”进行资金转移,性质更为恶劣。执行法官姚志勇带队紧急赴杭州,通过调取相关合同、财务凭证及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在抽丝剥茧中完整固定了张某通过新设公司隐匿、转移涉案债权的全过程。至此,张某的行为已非简单的规避执行,其有预谋、系统性地转移财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秩序和债权人利益,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执预告”震撼督促,小心“执行”变“执刑”
为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姚志勇决心找准权益平衡点,既要避免执行乏力,更要避免执行过度,既要彰显司法权威,又要体现司法温度。为此,姚志勇深化运用打击拒执行为预告机制,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告知其如仍不履行将对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为其划定红线,指明出路,引导自觉纠正拒执行为,收到《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后,效果震撼,被执行人张某主动检讨自身行为,在限定的期限内主动将剩余120余万元案款全额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至此得以顺利执结,切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涉嫌拒不执行犯罪预告书》是一种预防性法律措施,是一份严肃的警告,旨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姚志勇通过发送《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张某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其拒不履行义务进行法律震慑和强烈警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从而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文明执行的理念。
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此,提醒那些“心存侥幸”“妄图逃避”之人谨记“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何不积极履行义务,化干戈为玉帛;亦正告那些“执迷不悟”“抗拒执行”之人,“驰骋的天平”常态不息,“奔雷”将穷追猛打,“赤电”将严惩不贷!以上“苦口良药”,既是“忠告”,更是“诤言”,望重拾自己,待涅槃重生!(菏泽中院)
责任编辑:牛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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