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5小时前
为切实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石景山警方持续加大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租行为。
案例一
八宝山派出所民警进行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未履行租房人员登记责任,发生违法嫌疑人员窝住的问题,存在较为严重的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李某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八角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房屋经营人孙某某在未获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以日租房的方式进行旅店业经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苹果园派出所辖区内,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普法园地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石警官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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