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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6日,杨可星以4万元价格在某医美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医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待杨可星时介绍,使用国产膨体与进口膨体的价格差距不大,但进口膨体触感更为自然,故杨可星选择采用进口膨体。杨可星手机订单也显示,其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2018年3月18日,医美公司为杨可星实施隆鼻修复术,使用材料为国产膨体。后杨可星以医美公司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医美公司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医美公司赔偿杨可星12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医美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某医美公司按照该膨体价格三倍赔偿杨可星19500元。二审判决后,杨可星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杨可星不服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将某医美公司因消费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膨体部分系适用法律错误,以膨体价格6500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依据,据此提请某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某省人民检察院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3月23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某医美公司赔偿杨可星12万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文中人名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进行医疗美容消费时,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材料品牌、规格等服务标准,妥善保存宣传页、订单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经营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标准。若遇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依法通过诉讼、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等途径维权,司法机关将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欺诈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通讯员:吕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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