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客户端2小时前
因婚后20多年未生育儿子,广西男子陆某竟与一女子达成“代孕协议”。在他为此花费17万余元后,对方不再履行协议也拒绝退款。随后,他提起诉讼索还代孕款。
6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驳回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代孕产生的金钱往来不受法律保护。
▲图据IC photo
现年48岁的陆某系广西桂平市人。去年11月,他以女子杨某“不再履行代孕协议并拒绝退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与杨某之间达成的“代孕协议”无效,判令杨某返还代孕款17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认定,陆某于1998年结婚,结婚20多年其妻子一直未生育有儿子。为“传宗接代”,2021年5月,他和时年33岁的女子杨某经人介绍后,口头达成“代孕协议”:由杨某代为生育男孩;成功生育男孩后,陆某支付20万元代孕费给杨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杨某向陆某称需预支代孕款。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陆某分多次向杨某转账共17万余元。此后,陆某向杨某追回代孕款,被拒绝退款。
法院认为,陆某、杨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实现不正当的婚外生子目的,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因“代孕协议”产生的金钱往来,法律不予保护。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今年2月25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潘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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