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壹点客户端06-12 16:0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原本和谐的邻里相处,
有时会因为一扇门吵得不可开交。
有些业主为了增加内部空间
在装修时会选择外开门,
但这样的“小方便”
可能会引发邻里关系的“大困扰”
……
案情简介
小周与小王都是和谐小区业主,二人是邻居,小周住在603室,小王住在604室。这栋楼只有单侧有楼梯,每一层有一条长通道供住户通行。小周家的房子入户门正对楼梯口,小王家位于楼梯口西侧。小王家如要通过公共通道,必须经过小周家门口。
如下图所示
↓↓↓
小周家入户门若向外90度开启时,
公共通道只剩10厘米左右,
其他人便无法正常通行。
且小周家入户门开启时,会将小王家的视野挡住,造成视野盲区。经多次沟通无果,社区也协助进行调解,但小周仍然坚持门朝外开,于是小王起诉至法院。
小王认为
小周家入户门长期开启,严重妨碍自己家的通行,侵犯了自己正常出入的合法权益,若发生突发事件会堵塞逃生通道,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小周将入户门改为向内开启。
小周辩称
自己购房后并未改变房门位置,且安装了闭门器,进出时门会即时自动回关,不会对他人通行造成妨碍。况且自己家与小王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小王的起居生活不受自己家房门开关的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在604室的小王要通过通道,必须经过小周家入户门的位置,小周家入户门在90度开启时,公共通道无法正常通行,且会形成视野盲区,对住在604室的小王日常出入、紧急逃生等造成一定妨碍,存在安全隐患。
尽管小周认为其安装闭门器,在进出时自家的入户门不完全外开且会自动回关,但安装闭门器在双方正常居住使用房屋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避免上述安全隐患。最终,法院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邻里关系作为社会和谐的重要因子,在处理邻里纠纷时,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使用人在合理范围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秉持和谐相处、善待他人的理念,理性对待邻里间的矛盾冲突,避免采取过激手段造成矛盾深化加剧,共同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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