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客户端18小时前
为培养孩子的兴趣特长,给孩子报名校外特长培训班成了不少家长的选择。然而,贵州省三穗县79名家长却遭遇了培训学校拿钱“跑路”的维权困境。经过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家长们追回了16万余元课时费。近日,家长们拿到了剩余课时费。
2022年10月12日,吴某在三穗县成立贵州某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从事校外技术教育培训。2022年11月7日,咨询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贵州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发展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教育发展公司授权咨询公司为该公司“某某艺术教育”品牌的合作成员,利用教育发展公司研发的教学体系和课程体系等开展少儿艺术培训服务等,咨询公司向教育发展公司支付加盟费11万元。
签订该合作协议之前,教育发展公司就组织招生团队到三穗以“某某艺术培训中心”的名义对外宣传招生。2022年10月22日至11月14日,唐某等79人为各自的子女、亲属报名交费分别参加口才、舞蹈、美术等课程,教育发展公司用自己印制的收款收据向唐某等人收取培训课时费18万余元。
谁料到才上了几节课,该培训项目就因场所不符合规定、无证无照经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原因,于2023年1月13日被三穗县教育局责令停止招生,并限期一个月内退还剩余课时费,2023年7月26日,再次被县教育局通知停止办学。
唐某等人要求退费未果。2023年7月,某某艺术培训中心三穗校区人去楼空,吴某等人玩起了“失踪”。2024年6月,唐某等人向三穗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三穗县检察院通过走访唐某等当事人,对案涉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询问,调取收款收据、微信支付凭证、报名交费明细表、公司注册信息等资料,查明了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等,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股东吴某认缴而至今未实缴出资额。教育发展公司股东为杨某、曹某,二人各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占出资比例50%,但二人认缴而至今未实缴出资额,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出版物零售、教育咨询等,也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两家公司合作开展培训后,唐某等79人共购买10800节课时,上了1214节课时,剩余9586节课时。
检察官在与曹某等协商退费的过程中,曹某表示,咨询公司与教育发展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独立民事责任。教育发展公司只是协助招生、提供招生经验和教育经验指导,不应该承担退费责任。
检察官认为,咨询公司与教育发展公司以“某某艺术培训中心”名义在三穗宣传、招收学员,唐某等79人交纳了培训费购买了相应课程,与其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因咨询公司与教育发展公司原因,使培训被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家公司应当退还剩余课时费。两家公司虽然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该合作协议是两家公司对合作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唐某等人是基于某某艺术培训项目以及对教育发展公司的信任,才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实际收取费用的相对方也是教育发展公司,故两家公司都是应当属于退还剩余课时培训学费的主体。
考虑案件涉及公司加盟、退费纠纷,法律关系复杂,2024年9月14日,该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就案涉公司责任分担、股东是否承担退费责任、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支持起诉等问题上门开展听证。经听证,全体听证员认为,该案涉及人数较多、当事人维权能力普遍较弱,同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2024年9月,三穗县检察院引导唐某等人将案涉两家公司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支持其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间,为防止公司及股东转移财产,确保案件后续的顺利执行,该院协助学生家长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获采纳,裁定冻结教育发展公司股东曹某名下银行存款18万余元。
2024年10月,教育发展公司被股东注销,法人主体已消灭,唐某等人提交了补充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杨某、曹某对教育发展公司应退还课时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前不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由咨询公司和杨某、曹某共同退还唐某等79人剩余课时费16万余元,吴某对咨询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79名家长终于领到了剩余课时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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