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客户端7小时前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其中“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
据介绍,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资料图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故该手提包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寻 责编 冯玲玲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benliu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