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7小时前
对很多人来说,高考是人生中的一个“十字路口”。在这场大考中,有人如愿以偿,有人心怀遗憾。虽然分数有高有低,但是印刻青春的拼搏永远值得点赞。
可是,如果有人声称不用高考,只需缴费就能进入知名大学,享受全日制的教育条件,这样的“好事”是否可信?近日,北京三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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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因为种种原因,小陈未能参加高考。可看着周围同学都考上了大学,小陈心里也萌生了读名校的想法。眼瞅儿子为了“大学梦”茶饭不思,小陈的母亲刘欣动起了脑筋。
通过中间人,刘欣找到了据说“能力很强”的宋强,并展开了沟通。刘欣表示,希望孩子能上一个北京的大学,并明确提出“与统招生一起上课、生活”的要求。
对于刘欣的愿景,宋强回复完全没有问题,承诺可以不需要高考成绩就让孩子进入名校,享受与全日制统招生一样的教学条件,甚至获得“文凭”。
通过微信沟通后,俩人一拍即合,刘欣向宋强转账三十万元,用于办理相关事务。在宋强的指导下,小陈参加了相应的人才培养班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收到某大学人才培养班的《入学通知书》。
小陈满怀着新生活的愿景办理了入学手续,然而,却在入学后发现,人才培养班的教学地点并不在该大学的校园内,而是在一处校办工厂,教学方式也跟统招生完全不一样。遭遇巨大落差的小陈对培养班的情况并不适应,主动提出退学。
与宋强沟通无果后,小陈和母亲越想越气,认为学习情况与宋强承诺的完全不一致,于是将宋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三十万元费用。可在宋强看来,自己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小陈是因个人原因退学,自己的收费合情合理。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欣试图让未参加高考的孩子获取与统招生相同的在校学习、生活机会,该行为侵害了我国考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宋强知晓刘欣的这一意图,却仍收取款项为其办理入学事宜,双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宋强提出,小陈退学是个人原因,且其已完成委托事项不应退费。其实,小陈退学原因与合同效力及宋强应否返还款项并无直接关联,不影响委托合同无效,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宋强应向刘欣返还30万元费用。
京小槌释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除了主体适合,各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以外,还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我国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任何试图绕过正规渠道、通过“关系”或“金钱”来获取教育资源的行为,均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对方返还。
【法官提示】
国家高等教育资源必须通过公平竞争获取,本案判决为教育领域“花钱上名校”乱象敲响警钟,对维护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本案中,家长对“体验大学生活”的不合理期待,与受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承诺的“花钱上名校捷径”一拍即合,双方行为损害高考制度的公平性,本质上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法院对宋强行为的否定,并不等于肯定刘欣在委托关系中的行为表现。
法院也借此提醒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导致在耗费精力的同时钱财受损,竹篮打水一场空。
分数有高低,人生无高下。家长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为子女规划教育路径,避免轻信“内部指标”“特殊入学”等虚假承诺,共同维护教育公平与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汪希
审核:张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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