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新闻客户端5小时前
办卡有折扣、充值有赠金。预付式消费模式已深度融入大众生活,从健身美容到教育培训、从餐饮零售到家政旅游皆有。办卡容易退费难,即使同意退费,往往会围绕按原价计算还是按照折扣计算、赠金退不退等规则引发矛盾。近期,南京玄武法院审理了两起退费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见消费合同的解除是消费者原因,还是商家原因,其退费的计算方法也不一。
美甲店换人经营导致退费
原告蒋某陆续在某美甲店充值15000元,用于在该店美甲、美睫、手部护理。后因美甲店换人经营,蒋某向美甲店申请退费,美甲店提出蒋某每次充值都有赠送金额,经核算后可退余额为“-1980”,看着自己的卡里显示余额1088元,却被告知可退金额为负数,蒋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甲店按照卡内显示的余额退费。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在美甲店办理的为五折卡,每次消费按照正价的一半扣款,美甲店另向其赠送金额3284元,已消费完毕,目前蒋某的卡余额显示为1088元。法院认为,美甲店因换人经营,蒋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钱。由于造成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美甲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美甲店无权要求按照原价计算,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实付金额与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进而退钱。
消费者原因导致瑜伽课没上完
戚某支付15100元在瑜伽室购买20节私教课,双方签订教学协议,载明课程原价1280元/节,并约定使用时限。其间,戚某多次向瑜伽室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并在上完12节课后提出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费。瑜伽室表示可以退费,但退费需按原价扣除已上课程费用,不享受折扣,经计算12节课金额为15360元,已无余额可退。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折扣后的价格退还剩余8节课的费用6040元。
法院认为,戚某与瑜伽室双方解除合同,原因在于戚某,就不能按照折扣优惠计算方式退款,应该按照瑜伽室提出原价计算方式退款,经与双方沟通,达成由瑜伽室退还2600元达成和解。
【法官释法】
上述两案件均涉及预付消费存在的赠金及折扣,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返还预付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规则予以明确,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
如果是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返还的钱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如果是因消费者原因导致的解除合同返还钱款,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经营者既不能要求消费者支付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超出预付款的部分,也不能过高的主张打折前的价格。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理性评估自身需求,充分考虑自己是否会长期使用该服务或商品,避免因优惠而冲动消费;仔细考察商家信誉和经营状况;在预付消费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不清的内容,务必与商家确认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签署。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李杰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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