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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在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发生在藤县的一起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霖、李某霖、李某奇、李某强、宋某彬、吴某军违反国家关于稀土管制的规定,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被告人赖某霖、李某霖、李某奇、李某强等人为非法获得稀土矿产品,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合伙租用位于藤县埌南镇新光村的藤县万众石材加工场(以下简称万众石材加工场)对稀土矿进行加工、销售。于2024年6月开始对万众石材加工场的生产设备进行改造,至8月改造完成,李某霖、李某强联系被告人吴某军等人在梧州市龙圩区、岑溪市、藤县等地获得稀土矿原料泥,其中以129827元的价格从吴某军处非法收购了4125.7吨的稀土原料矿泥进行加工提取稀土。吴某军从中非法获利6903元。万众石材加工场及被告人均没有经营稀土矿产品的资质或获得许可。
2024年9月13日,赖某霖、李某霖、李某奇、李某强、宋某彬在该加工场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4年10月22日,吴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在该加工场查获了加工提取的131包湿稀土矿产品成品,并从蓄水罐母液中的稀土析出滤干装袋获得了29包湿稀土矿产品,上述湿稀土矿产品经鉴定价值共计24.26万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对被告人赖某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李某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宋某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吴某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903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湿稀土矿产品160包、作案工具对讲机3部、草酸63包和硫酸铵294包,均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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