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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杜婷) 6月20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规定》从保障性住房移交建设模式、适度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出售型保障性住房转换规则等方面落实深圳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规定》落实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要求,优先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同时,《规定》合理控制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负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的基准配建比例基础上,适度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按照《措施》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规定》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规定》特别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已批规划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转换规则。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
此次《规定》出台,将有利于推动一批存量城市更新单元加快实施,促进城市更新渠道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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