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客户端4小时前
南都讯 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 张建国 投标人负责人向招标人负责人行贿15万元,两人串通招投标信息,最终成功中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仉某原为某高等学校条件保障部劳动合同制行政职员,负责消防安全和房产管理,其职责包括学生公寓家电的采购业务。2022年、2023年,在该校三个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仉某在先后收取被告人方某某共15万元后,在本单位正式发标前将所负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了方某某,并将方某某提供的产品参数等重要招标信息列入招标文件。方某某所在公司因此成功排挤竞争对手,顺利中标上述三个项目,合计金额近154万元,方某某从中获利合计18.7万余元。
本案庭审中,关于两被告人之间的15万元往来款项是否属于贿赂款成为争议焦点。虽然两被告人均称其为借款,但二人并未签订任何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也无任何证据可证明仉某曾发生过还款行为。被告人仉某也承认其虚构了家人生病的事实向方某某借钱用于偿还旧债,且其明知与被告人方某某有业务关系需要避嫌,但仍向方某某“借款”并通过第三人账户走账以掩人耳目。经过审理,龙岗法院综合分析两被告人之间存在招投标的利害关系及其款项往来的实际情形,认定该15万元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其性质属于贿赂款。方某某通过贿赂仉某,提前获取招标信息,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顺利中标,两人的行为均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龙岗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仉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没收仉某违法所得15万元,追缴方某某违法所得18.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仉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规范招投标活动是为保障公共利益
刑法第223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屡见不鲜,故如何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之间的往来款性质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一般来说,认定往来款的性质是否属于贿赂款需要从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有合理的交易往来、资金流向是否正常等方面综合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法律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不仅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诚信。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招投标双方本应恪守法律底线,但本案中招标负责人却接受投标负责人的“借款”,共同形成不正当利益关联,双双锒铛入狱。串通投标行为看似双方“互惠互利”,实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更是对招投标领域廉洁性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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