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4小时前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治安管理,切实消除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石景山警方持续加大对出租房屋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多起出租人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
近日,苹果园派出所民警开展检查时,发现一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民警开具责令限期整改告知书后,房屋出租人孔某未及时整改,公安机关依法对孔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近日,八宝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短租房经营人赵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普法园地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规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石警官提示
请广大出租房主认真履责,合法出租房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在房屋出租的过程中,需要履行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信息、为出租房屋配备必要治安防范设施等义务。在经营短租住房的过程中,需落实见面核查承租人身份、登记承租人信息、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要求,防止短租住房内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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