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客户端5小时前
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原员工董先生离职后,因对公司考勤记录及加班工资计算存在异议,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是否有法律证明力呢?历经仲裁、一审程序后,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缺乏证明效力,故维持一审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裁定;同时,因企业已为董先生补缴社保,撤销原判中失业保险金赔偿部分。
2022年2月,该物业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董先生3月份排班表,安排其3月1日至31日全部上夜班(19:00~次日9:00)。但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董先生3月出勤时间为白班(9:00~18:30/19:30),与排班通知矛盾。2022年9月,董先生收到1月工资3720.29元(含加班费722.58元)和3月工资3260.63元(含加班费412.92元)。
而公司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与工资条显示加班费计算异常,应发约1177元,实发仅412.92元。此外,物业公司仅为董先生缴纳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的失业保险,导致董先生只能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造成14个月的损失。
2023年2月,离职的董先生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共支付3月延时加班92小时、8个休息日及元旦加班工资,并索赔失业保险金损失。
同年9月,劳动仲裁裁决,物业公司应支付董先生加班费合计4518.75元,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4.56万余元(按应领取金额的2倍计算)。
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同年11月,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起劳动纠纷案所涉及企业单方考勤记录效力认定、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单方考勤记录与排班通知矛盾,不予采信,确认董先生3月存在夜班加班事实(公司当庭自认),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应赔偿损失,因此一审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一审另查明,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董先生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479.05元,物业公司需支付董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已通过另案判决生效)。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补充查明,2024年底,物业公司已为董先生补缴社保,社保部门核定董先生可领取17个月失业金(2025年5月至2026年9月)。法院同时认定,企业单方制作且无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不具有法律证明力。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物业公司需支付董先生加班费合计4518.75元的裁定,因企业已补缴社保,撤销一审中4.56万余元失业保险金赔偿的部分。
6月24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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