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5小时前
猎头公司能够提供专业化、针对性的人才招聘服务,受到不少企业的青睐,但倘若猎头推荐的人才不符合要求,甚至存在信息造假,是否可以拒付服务费呢?近日,昌平法院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某信息科技公司(甲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乙方)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人才推荐商,适时为甲方的空缺职位推荐人才。乙方对所搜寻的人才进行基础面试、素质考核、履历调研等,在确认其符合甲方用人标准后,推荐给甲方进行面试,并协助甲方完成录用候选人的相关面试、背景核查等工作。乙方服务费为入职人选年薪的25%。服务费分两期支付,入职人选上岗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支付80%;入职人选过保用期(3个月)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支付20%。
人力资源公司应信息科技公司招聘要求,推荐闫某为CRC临床协调员职位候选人,并附《背景调查报告》,信息科技公司面试闫某后,对其予以录用。人力资源公司称,曾多次向信息科技公司发送微信或书面催款及滞纳金通知函,对方均拒绝支付。人力资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信息科技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4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
信息科技公司辩称,闫某在试用期间,公司发现其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人力资源公司并未聘用到符合信息科技公司岗位要求的职员。闫某入职后,公司还发现其入职时间与背景调查报告有所出入,经联系闫某前公司才得知其工作经历造假。后多次与人力资源公司沟通,要求其出具闫某背景调查报告的工作记录,均被拒绝。信息科技公司表示,人力资源公司负有审慎、客观、专业、独立地履行推荐义务的责任,其违约在先,信息科技公司有权不支付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未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必须保证背景核查报告的真实性,但其作为专业猎头公司且收取金额不低的服务费,在核查任职背景时,至少可以让闫某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闫某个人即可提供的材料予以佐证。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其已根据闫某提供的人员和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核查,但未提供核查证据。故法院认定其推荐闫某为候选人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人力资源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基础面试等服务内容。另外,信息科技公司在发现闫某不符合其招聘要求之前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等,判决信息科技公司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闫某猎头服务费22500元,驳回人力资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用人企业根据人才招聘需求,委托猎头公司提供专业人才推荐服务,猎头公司完成推荐服务后向企业收取一定数额报酬,双方一般基于高度信任而订立合同。
关于用人企业是否可以推荐人员履历造假为由,拒绝支付人才推荐服务费,关键在于审查猎头公司是否履行其谨慎调查义务,是否尽到专业服务义务。猎头公司对候选人提供的简历所载重要信息,如教育背景、任职经历、薪资水平等负有调查义务,一般来说,若猎头公司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背景调查,未要求候选人提供有相当证明力的文件,应当认为未尽到背景调查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用人企业有权要求退还服务费。此外,若猎头公司未尽到谨慎的背景调查义务,也可以凭借已付出的服务工作,如面试候选人等,主张部分人才推荐服务费。
猎头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对推荐候选人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例如在候选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供一定时间段内的社保缴费记录、银行流水以佐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工作流程留存相应记录。猎头公司对其未尽审核义务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企业对其通知入职的人员同样负有信息核查义务,可以约定由猎头公司提供候选人简历相关信息的查验情况,更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推荐人才符合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给猎头公司服务费用,避免构成企业违约。
供稿:北京昌平法院
编辑:林小平 肖飞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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