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4小时前
近日,福绥境派出所宫门口社区民警接到群众反映,社区内一户出租房屋居住多人。接此情况后,社区民警立即开展入户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房屋出租人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对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予以罚款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与此同时,二龙路派出所、丰盛派出所也在持续开展违法出租房屋清理整治,让“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理念切实在房屋出租群体中广泛传播、形成共识。在对闹市口大街1号院3号楼一处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有新入住的流动人口未进行登记,房东张某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情况,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此外,华远北街1号楼内出租的员工宿舍、民康胡同一出租房、西斜街一出租房也存在类似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及《反恐法》相关规定:对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等信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租房安全无小事,遵规守法需牢记,期待与您共同携手打造安全宜居环境。”民警提示道。 记者段雁南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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