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客户端6小时前
亲朋好友相约聚餐,免不了喝上几杯。然而,因饮酒造成的人身损害屡见不鲜。什么情况下同饮人应当对此类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呢?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聚餐饮酒后各自回家,小伙冻死街头
2024年1月某晚,小金与四名同事下班后相约去烧烤店聚餐。
期间,大家一起饮用了一瓶自带且已开封的52度白酒。深夜,众人结束聚餐离开。其中一名同事见小金身着单薄西装,便将一件薄棉夹克交给小金让其穿上。
小金自行打了一辆网约车回家。次日清晨,邻居发现倒地的小金并报警,小金送医后因救治无效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小金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
家属起诉同饮者,未获法院支持
小金的亲属认为,共同饮酒的四名同事应对小金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且负有看顾、照护的注意义务,对小金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应考虑四被告是否存在饮酒中的不当行为及饮酒后的不当行为。
首先,此次聚餐属同事间正常交往,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四被告在聚餐过程中对小金存在强迫饮酒、劝酒等不当行为。
其次,根据监控,小金离开餐厅时能自行独立行走,未表现出明显的异常状态,且其中一人还向小金提供了外套,四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之后发生的不幸非四被告所能预料。
第三,小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审慎管理自身事务,对饮酒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应当明知。
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宣判后,小金的亲属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小金的亲属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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