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壹点客户端3小时前
“不对,我已经偿还了30000元了,不可能还欠这么多钱”。“怎么不可能,你还的钱是利息,这么多年了利息加本金,可不就这么多吗?”……审判庭里传来了激烈的争吵声。这是鄌郚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化名)系出借人,被告李某(化名)系借款人,出借时间为2014年3月,借款本金41000元,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2%。被告李某于2016年3月偿还20000元,于2018年3月偿还1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出借时间、数额及还款时间、数额均无异议,但对尚欠本金及利息发生了很大的争议。
因借款时双方未对借款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明确约定。
原告主张先偿还利息,尚欠本息合计:66273.28元。
即2016年还款20000元,其中利息11808元(41000元×月利率1.2%×24个月)、本金8192元(20000元-11808元),尚欠本金32808元。
2018年还款10000元,其中利息9239.04元(32808元×月利率1.2%×24个月)、本金760.96元(10000元-9239.04元),尚欠本金32047.04元,尚欠利息34226.24元(32047.04元×月息1.2%×87个月)。
被告主张先偿还本金,尚欠本息合计:40340元。
即2016年偿还本金20000元,2018年偿还本金10000元,尚欠本金11000元,尚欠利息29340元(41000元×月息1.2%×24个月+21000元×月息1.2%×24个月+11000×月息1.2%×87个月)。
庭审中原、被告为还款顺序争的面红耳赤。为缓和双方的情绪,法官决定暂时休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告诉被告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先利后本”,当初人家能倾囊相助,解你的燃眉之急,应当记着人家的情谊并积极还款;另一方面告诉原告,关于月利率为1.2%即年利率为14.4%计算利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约束,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结合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率不能高于4倍1年期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告起诉时1年期LPR为3.1%即该案2020年8月20日以后借款年利率上限为12.4%,被告应偿还数额不能简单按照原告的主张计算,且被告年迈履行能力弱,如果被告能接受调解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那才是最好的结果。
在法官耐心劝解下,被告表示正因为记着原告当初借给他钱的情谊,所以决定凑钱也要先还原告的钱。原告也表示不再主张先还利息,且在还款数额上再让一步。最终该案调解结案,被告当庭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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