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融媒客户端5小时前
近日,辽宁出现持续大范围高温天气,对劳动者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高温天气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相关权益,确保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日前,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经营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营造安全舒适的劳动环境。要在高温天气室外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的药品等。要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要严格落实《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要求,在7-9月按照规定标准为符合条件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对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纠正和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审核/刘闯
主编/陶然然
编辑/若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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