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5小时前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工资的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劳动者对于工资如何核算、工资支付条件、被延迟支付工资时的权益保障等问题不甚了解。本文通过三个案例进行说明,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关于工资的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核算劳动者日工资
且应依法将法定节日纳入计薪日
2023年3月姜涛入职某教育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双方曾签订期限至2025年3月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前三个月工资为保底6000元,姜涛工作至2023年5月14日,此后请事假,5月31日姜涛离职。某教育公司向姜涛支付2023年5月工资1600元(基本工资6000元、缺勤扣款4400元)。某教育公司主张按照月工资6000元标准核算姜涛日薪为200元,姜涛在2023年5月实际出勤8天,因此发放工资160元,姜涛认为某教育公司做低其工,要求教育公司补足其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5日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某教育公司2023年5月按照计薪天数为30天,核算姜涛日薪为200元日薪缺乏法律依据。加之,2023年5月1日为法定节日,亦属于计薪日,某教育公司应当向姜涛核发当日工资。法院最终判决某教育公司向姜涛支付2023年5月工资差额882.76元。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用人单位在核算劳动者的日工资时,应当每月以21.75天折算,法定节日亦属于计薪日。部分用人单位按照每月30日核算劳动者日工资,或对国家法定节日不计薪,均是不规范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旦发生争议则需补足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
应一次性付清工资
李英于2022年3月入职某医疗公司,担任投资总监,2024年1月离职。某医疗公司支付李英工资至2023年3月底,此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未再发放工资。李英曾签署承诺书,内容载明其曾承诺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暂停领取劳动报酬,待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恢复领取。某医疗公司认可目前尚拖欠李英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工资243579.3元,但主张该公司经营状况尚未好转,未达到支付劳动报酬的条件。李英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43579.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某医疗公司提交的承诺书显示,李英曾承诺暂缓领取部分期间的工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某医疗公司应在与李英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因此,法院认定某医疗公司所持支付劳动报酬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并判决某医疗公司向李英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43579.3元。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中基本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对价是正常提供劳动。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方式免除自身依法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而应一次性付清欠付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拖欠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导致劳动者辞职
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张万2020年1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28年11月,合同约定公司每月15日向张万支付工资。某科技公司主张经营困难,故缓发工资。张万主张某科技公司缓发工资超出一个月已影响其基本生活,故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某科技公司确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其公司存在延期向张万支付2023年10月至12月工资的情况,且延迟时间均超过30日,故张万以拖欠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理由成立,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应向张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法官释法: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情况,理应先行履行说明情况、协商一致等相应民主程序,方可在延迟支付工资,且仍有上限即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但延迟时间超过30日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后语: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生活来源,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资核算方式、支付条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用工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有利于减少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文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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