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3小时前
为切实消除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问题,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社会治安环境,石景山警方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防范宣传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租行为。
案例一
八宝山派出所民警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经营人雷某某在未获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以日租房的方式进行旅店业经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雷某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新古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某房屋中介对外出租房屋期间,公司管理人员王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房屋管理员王某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普法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石警官提示
请广大房屋出租人合法合规出租房屋,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信息人员,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住建委提示
一、租房时请选择正规机构,核查中介资质、核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企业备案信息,并确认委托权限,核实房产证或业主委托书。
二、规范合同签订,确认中介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规避资金风险,推荐"押一付三"。
三、注意防范交易风险,识别虚假房源,警惕图片重复使用、价格低廉的房屋信息,并实地查验房屋现状与权属证明。租金及押金请汇入企业监管账户,切勿使用现金交易或向个人账户汇款。
来源:石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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