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4小时前
“余程冬,你被开除了。”
“我是骁米集团的苏柒。”
“无人驾驶系统运行超过30秒
就会爆炸!”
这些名字和剧情是否有点似曾相识?
近日,一部名为《裁员后我的美女总裁求我复职》的短剧热映。该短剧因存在多处剧情、人设与现实生活中华为、小米的业务相似,被质疑“碰瓷”华为、小米。
例如,余程冬名字与华为高管余承东高度相似、骁米集团名称似小米集团、苏柒角色名音同小米SU7车型。短剧中还涉及无人驾驶车辆一旦上路行驶30秒,系统就会失控崩溃的情节,引发公众联想。对此,小米客服表示,已如实记录该情况。目前,该短剧在相关播放平台已不可见。
网友纷纷吐槽短剧创作者的“奇葩脑洞”,直呼“太会整活”“小作坊下料太猛”。有网友直言,短剧什么都敢拍,为博眼球毫无下限,“玩得过火了”。
用“谐音梗”改写企业名称,
嫁接高管姓名,
所谓的“娱乐”背后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的专业解读!
1、剧中情节出现与现实企业(华为小米)、人物名称(余承东)相似的设定,该如何认定?是否涉嫌侵权?
首先,就企业名称相似性的侵权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引发混淆。剧中企业名称与知名企业(华为、小米)高度近似,可能造成观众混淆,涉嫌侵权。另外,剧情涉及商业竞争、贬低性情节,例如无人驾驶系统爆炸等,易被认定为攀附商誉或商业诋毁而涉嫌侵权。
关于人物名称相似性的侵权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主角“余程冬”结合剧情足以使公众联想到余承东本人,可能会构成姓名权侵权。若情节被认定具有贬损性,同时侵害个人名誉权。
2、若影视剧以真人经历进行创作改编,是否需要获得授权?
改编真人真事需守住法律底线,在一定情况下需要获得授权。一般而言,真实故事属于“事实”而非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然而,对事实独创性表达可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真实案例”若源于他人二次创作的作品,就会涉及作品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此类作品的影视化改编应当取得相应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除著作权外,改编真人真事涉及原型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如果采用该真实原型人物的姓名而未获得授权,可能构成姓名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如果改编的真人真事不为公众所知,而是创作者自行挖掘或获悉的,对此类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应当事先取得相应权益人的授权许可。当影片角色明显对应现实中的原型人物时,未经授权就歪曲事实、过度夸大,或是对原型人物的品性、才能等方面进行不实刻画,可能触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型人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受损,进而造成名誉权侵权。
3、对此类行为,受害者(如企业或个人)可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若原型人物和企业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依法维权:
向平台投诉:以侵犯“姓名权、隐私权或名誉权”等事由,要求播放平台方下架涉案影视剧,阻止相关视频传播,将影响范围降到最低,快速止损。
借助行政监管力量:一方面,受害者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或地方广电部门投诉,要求下架侵权作品或责令整改。另一方面,依据网络信息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受害者可向网信部门举报其网络侵权。
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个人可以通过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诉讼,受害企业通过名誉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未采取相关措施阻止侵权的网络平台,应当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加害方的行为情节严重,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benliu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