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4小时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近日起草了《关于规范个人开展住房转租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针对“二房东”群体提出明确规范。一直以来,虚假房源、克扣押金租金等“二房东乱象”屡禁不止,让租客叫苦不迭。那么,与“二房东”打交道时需要小心什么?哪些房屋租不得呢?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二房东转租行为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二房东通常会以个人名义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但实际的房屋租赁业务可能是由其背后的公司或第三方运营。这种情况下,租客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错误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导致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追究责任。
小李经朋友介绍与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其转账,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租一年。一天,业主周某找到小李,表示因承租人未按期交纳租金,其与物业管理公司就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小李所租住的房屋将被收回。小李退房后,因谭某一直未退还押金所以诉至法院。谭某抗辩称其仅为公司员工,代公司收取租金和押金,实际合同主体应为物业管理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均是李某与谭某直接签订,无证据证明李某知晓或同意第三方介入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谭某作为合同签订方,理应承担退还押金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仔细核实合同主体以及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资格,可以主动要求出租人出示房产证等资质凭证,确保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房东在转租时,应明确告知租客其身份及合同主体的真实情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引发纠纷。同时,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租客,负有保证租客能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义务,若因二房东的原因,导致其与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客有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向其支付租金。
此外,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尤其是涉及二房东转租时,租客应谨慎核实二房东的转租权限,主动要求核查二房东与大房东(即业主或原房东)的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情况。同时,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提前退租、押金退还等关键条款。中介公司一般会在模板合同中明确规定管理费为一次性费用,提前退租不予退还。但如果租客因二房东的过错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租客有权要求二房东退还已支付的押金和管理费。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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