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9小时前
小立于2022年8月入职安保公司,担任安检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小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安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小立与安保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安保公司诉称,小立于2022年8月入职公司,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与其建立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立辩称,双方虽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双方实际为劳动关系,而非名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立于2022年8月入职安保公司,担任安检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系安保公司,乙方系小立,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工作内容为安检员,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工作考核……”小立正常出勤至2023年8月,合同到期终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保公司和小立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虽签署《劳务合同》,但该协议已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来看,小立接受安保公司的考勤管理,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工资,具备从属性特征,故法院认定上述协议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无法推翻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立与安保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务关系通常是在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双方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稳定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达到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的目的,进而导致劳动者的相关损失。因此种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一般从双方所签署合同的内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即行政隶属及人身依附性关系。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内容已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接受安保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具备明显的行政隶属及人身依附性特征,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安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劳动法及相关规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规范签署劳动合同,不得以签署劳务合同的形式来掩盖真实劳动关系、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亦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时识别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建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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